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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受理规则
(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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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受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机构统一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委托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本机构受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事项的条件:
    (一)委托要求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
    (二)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和鉴定要求合法;
    (三)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本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第四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 委托鉴定的事项;
    (三) 鉴定事项的用途;
    (四)简要案情;
    (五) 鉴定要求;
    (六) 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以上各项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要求委托方予以修改或补充。委托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五条 本机构对委托书内容、委托事项、《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清单》等项目进行初审后,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如下程序:

(一) 符合受理条件,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二)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本机构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1、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的,本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2、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对于函件委托的(需附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材),本机构在收到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不得不无故拒绝受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本机构不予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第七条 本机构决定受理后按有关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告知委托人。
    第八条 根据需要,本机构可以公开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供委托人进行选择。
    第九条 本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后,由专人进行合同的登记、编号和办理收费等手续。
    第十条 本规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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