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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施细则
(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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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0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三条 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择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四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等,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六条 司法鉴定从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疑难的司法鉴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或与委托人商定时限。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 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前,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签,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本机构指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对司法鉴定文书进行复核。复核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本机构将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本机构将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第十条 本规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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