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主体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为国内个人、企业、大专院校、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中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提供文件
(一)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表格内容应当打印。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
(三)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1.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籍簿、军官证等)复印件。
2.法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许可方、被许可方和委托人共同签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权证明
1.备案专利已授权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簿副本。
2.备案专利申请未授权的,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时限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的3个月内应当进行备案。超过备案时限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请求备案的,应提交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声明。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变更及注销
双方当事人对已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变更或注销的,应当提供的文件。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标准表格)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三)合同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
(四)由委托方办理手续的,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方共同签章。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若原备案证明遗失的,应提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签章的对证明遗失的确认声明。
五、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备案
许可方允许实施的多项专利权具有相关性的,在提交备案合同中可以将多个专利信息填写在同一备案申请表内。
六、不予备案的情形
(一)许可人不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二)专利权终止或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三)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
(四)专利(申请)权存在权属纠纷。
(五)实施许可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六)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进行重复备案。
(七)专利(申请)权处于终止或保全期间。
(八)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质押人同意许可的除外)。
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评定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在规范专利许可交易规范、保护专利实施许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
八、出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的时限
在收到齐备的备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证明。
电话:022-23039869
传真:022-2303986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天津代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