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天津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为了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市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天津市专利奖评选活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申报天津市专利奖:
  一、在评奖当年5月1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发明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四、未曾获得过天津市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
  第四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2、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为应对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评审组织
  设立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全权负责天津市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按隶属关系向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大专院校、驻津科研单位或相当于局级的主管部门申报。
  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院士,如在工作中了解到有符合天津市专利奖评审条件的专利项目,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院士签署推荐意见后,专利权人直接报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三、天津市专利奖的评选是评价一项专利的发明点的创造性高度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因此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报。
  四、各推荐单位根据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项目进行遴选,然后报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送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接到评审办公室送交的参评项目后,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步意见,送交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汇总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委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选,票数超过半数者才能获奖,若正好到半数,由评委会主任确定是否获奖。
  五、评审办公室将评选出的天津市专利奖项目公开发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公众可以提出异议。 
  六、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八条 奖励种类
  一、天津市专利奖设金奖与优秀奖。
  二、每届天津市专利奖设专利金奖5项。
  三、设专利优秀奖10项。
  第九条 授奖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向获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及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三、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的项目推荐进入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四、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在天津知识产权网和其他报刊上公布获奖项目。
  五、对荣获天津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个人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六、对荣获天津市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七、对三次荣获天津市专利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及其组织推荐工作突出的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第十条 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天津市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确凿证据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