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申请专利办事指南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发[2007]7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天津代办处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受理专利申请。

  一、受理专利申请主体

(一)接收国内单位或者个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申请文件。
  (二)接收港、澳、台居民个人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新申请文件。
  二、专利申请受理材料
  申请专利应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打印或者印刷。
  (一)申请发明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等文件。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审查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确定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出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费用通知书。对提出请求费用减缓进行审批,出具费用减缓通知书。
  (一)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但没请求费用减缓的专利申请,出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费用通知书。
  (二)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专利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并请求费用减缓经审查符合费用减缓规定的,将做出同意审批决定,出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四)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但请求费用减缓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通知书中注明不能费减的原因和应缴费的期限和数额)。
  (五)面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以面交日为申请日。邮寄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以快递邮寄(EMS邮寄除外)方式的专利申请文件,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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